*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问题的条款已被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 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4日)停止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安监[2005]12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消防验收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按照《通知》精神执行。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消防评价时,评价报告中要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二、关于工伤保险问题。凡是存在与其他法定保险捆绑征缴工伤保险的情况和工伤保险征缴处于准备阶段的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出待上述问题解决后一定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书面承诺,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确认后,可作为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问题。只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即视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内。
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说明企业的土地为自有,且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视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内。
对于租赁集体土地或其他企业土地行为的,企业需提交双方的租赁协议和租赁方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方无土地使用证的,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说明土地为租赁方自有,且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视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专用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