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布专业性较强的应用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类的招生广告,如医药、卫生、医学美容、武术气功等,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广告,经省招生考试院、市招生、自考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招生广告备案及要求
(一)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简章)宣传,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文件或计划发布后,方可进行。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应于拟发布之日前10个工作日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我省学校需在省外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发布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须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和简章样稿(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招生广告备案表》。
《招生广告备案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经备案后方能发布。(《招生广告备案表》样表可在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或从山东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三)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发布属于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广告为: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审查;涉及省内外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涉及学费问题的,由省教育厅财务处负责审查;实施职业技术教育、各类培训学校、民办学校以及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负责审查;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等教育层次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发布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外事处负责审查。有关处室审查后,由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表》上填写广告日期,编排招生广告备案编号,加盖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广告专用公章。同时报电子版1份,经备案后,在省教育厅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