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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鲁教职字[2007]8号)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学校,省直有关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省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具有备案权限的县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
  (一)面向全省发布高等教育层次(包括学历和非学历)的招生广告,由所在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广告,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市级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县(市、区)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县(市、区)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生源县(市、区)或媒体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跨市招生的招生广告,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生源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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