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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无锡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一般从事统计工作达2年以上),取得统计从业资格(5分)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6分)。

  4.认真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2分),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 (5分)。

  5.建立健全统计台帐(2分);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2分)。

  6.实现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5分)。

  7.按时报送年度部门统计工作总结(3分)。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20分)

  1.认真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15分)。未经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1项扣5分。

  2.经审批“同意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统计主管部门(5分)。不按时报送的酌情扣分。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与公布(45分)

  1.按要求参加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统计工作会议和统计业务会议(5分),每缺席1次扣1分。

  2.按要求完成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年报、统计定报、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等统计任务(10分)。未完成一项任务扣3分。

  3.全面、及时布置经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5分)。

  4.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5分)。

  5.按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资料的备案(5分);本部门调查项目资料的报送(5分);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布置的相关资料的报送(5分)。

  6.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统计调查数据时,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事先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协商后再公布(5分)。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为保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的顺利开展,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成立无锡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以上计分标准对部门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实行部门年度总结汇报、领导小组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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