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无锡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4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制定的《无锡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无锡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市统计局 2007年2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整体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级政府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行业协会等。
二、考核内容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部门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业务培训、《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及其相关的工作。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以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三、考核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35分)
1.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5分)。
2.设置或明确统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履行部门综合统计职能(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