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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意识教育,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就业、创业。
  (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网络。建立成都职业教育就业信息网,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高效、方便、快捷、周到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落实经费、人员,强化工作职责。
  (三)广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为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并按有关规定,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未升学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要常年开展“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月”活动,不定期开展“技能人才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
  (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做好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坚持就业导向,努力使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进行。经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符合的,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五)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跟踪服务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实行毕业生就业3年期跟踪服务制度,针对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适当的帮助和开展弥补性培训。
  (六)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机制。中等职业学校可率先在本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中实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在招用从业人员时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录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和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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