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06〕46号)
各市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
十六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据此,省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格条件、规范经营”的原则,提出以下布设经营网点指导意见:
1、人口少于50万的市、县设立批发企业1家;超过50万人口的市、县,每超过50万人口增设1家。
2、常年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点(不含季节性临时销售网点)每0.3万人口设1店。
为贯彻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局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所制定的指导意见,请各市按照2005年的人口统计数,并考虑上年销售额和行政区划调整等造成的历史因素,制定各市、县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布设方案,并在下一步换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销售许可证工作中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