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四)、 (五)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七)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2007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大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五、新生录取工作
(一)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三)操作方式: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四)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要求: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各高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并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的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投档原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七)录取程序: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八)复征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院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