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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1、加油站(含加油点、加油船)按《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2、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按《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3、有储存经营的单位(指总储存量大于2吨)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4、一般经营单位(指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单位、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纯批发经营)按《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5、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指除上述4类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按《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报告须按上述要求编制,否则不予受理。国家安监总局如发布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则按新导则执行。

  六、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2006年4月1日起柴油、燃料油、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其中柴油、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燃料油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柴油、燃料油、成品油仓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或补办经营许可证,其中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等。

  由空气分离制取各种气体等制气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他各种气体分装、混配、充装等以及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一律纳入经营许可管理范围,经营许可证申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七、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2006年3月31日后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本通知第六条所列单位除外),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新的经营许可证,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各地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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