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将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和储存场所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作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参加再培训,并提供再培训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加油站及其他有储存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6、省安监局核发的杀鼠剂经营许可证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该类单位合法经营,原取得临时杀鼠剂经营资质的单位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在此基础上不再增设新点。该类单位应按照乙种证的条件申请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原件。国家对杀鼠剂经营单位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城镇加油站和成品油库储罐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积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提高加油站及成品油储存设施的安全程度。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各市安监局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年检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汇总上报省安监局。年检的内容必须包括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文件(复印件)和剧毒化学品购入台帐、流向记录台帐、销售记录台帐等。在年检时发现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须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上报省安监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自2006年4月1日起,甲、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均明确到具体的品种,在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列明。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范围统一为“危险化学品经营”。
五、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符合《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5]158号)的要求。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省安监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见附件,评价导则另发)要求,为体现分类指导的原则,现对经营单位实行分类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