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6〕4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取得新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向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