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重点
1.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获得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2.地下开采矿山要以完善矿山安全设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重点,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3.露天采石企业要以严查“三违”作业等冒险蛮干现象为为重点,全面实现规范化开采。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职责,总结、分析几年来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整治方案,做出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把开展专项整治与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结合,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有效途径。
3.突出重点,加强检查,依法整治。各地要针对本地非煤矿山的实际,突出整治的重点,特别是对危险程度相对较高的地下开采矿山、基础条件较差的小型露天采石企业和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工作。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今年,省安监局将重点对地下开采矿山较为集中的邳州市和近年来发生事故较多的镇江市、常州溧阳市进行督查。
4.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到6月30日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地方政府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坚决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逐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全省非煤矿山企业的整体水平,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