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部署,全省统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2007年1月至6月开展调查的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底,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6月基本完成对调查成果的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形成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事项。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本次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在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并建立数据库。省里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通知及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制定全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及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各省辖市的土地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省财政负责落实省级土地调查经费。各地应将土地调查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多方筹措,统筹安排,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调查队伍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调查队伍必须通过资质审查,调查人员必须经培训且考试合格。调查承担单位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