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市(州)、县(市)政府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5%左右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比例。
(三)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接受社会定向捐赠的资金。
(五)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纳入各级政府住房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五、保障方式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同时限制集中建设。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州)、县(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州)、县(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州)、县(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二)结合棚户区改造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在棚户区改造中,涉及低保家庭并经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在回迁中应保障最低回迁标准户型,其扩大面积部分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或以优惠价购买。
六、考核办法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州)政府建立廉租住房情况进行考核。市(州)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对县(市)政府建立廉租住房情况进行考核,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将对考核结果予以抽查。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一般在年中或年底进行,每年考核1-2次,确定廉租住房工作达标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同时上报省政府。对弄虚作假,实际情况与考核结果不符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市(州)、县(市)政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