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国务院五部委《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在全省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有效推动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二、工作目标
各市(州)、县(市)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出台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最低住房面积标准,摸清符合住房保障家庭底数,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制定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确定保障性住房解决模式,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为保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吉林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房改办,负责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具体工作,每年对全省各市(州)、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各市(州)、县(市)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落实经费,配齐配好人员,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责任状,各市(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责任状,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