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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有关安全培训记录、档案;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颁发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批准复审合格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三)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第四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不按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二)安全培训教师未经培训考核或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或者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的;

  (三)超出培训业务范围进行培训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培训资格证书转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应当收缴或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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