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说明原因,经原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登报申明作废,原发证机关须在登报申明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内容:
县级以上医院健康状况检查;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参加安全生产新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培训;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复审考核。复审不合格,由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向复审机关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不合格,须重新参加培训领取新证。复审到期1个月前进行复审,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县(市、区)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强化安全培训的职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核单位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对培训计划、考核验印审批、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信息统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认证登记、教学和学员档案管理等信息记录进行统一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统计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由市安监局安全培训部门汇总,报送省安监局安全培训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报送省安监局。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受理的举报部门经调查属实的,应给予最先举报人2000元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