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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培训行政许可证项目,以及核发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履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培训考核职能。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考核对象和工作分工:

  (一)省安监局负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的考核。

  (二)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省、市、县(市、区)安监局的安全培训考核职能范围,负责安全培训的考核单位应从省、市、县(市、区)安监局认定的理论知识试题库、实际操作考核项目中随机抽取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考核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和档案。考核单位受理培训机构考核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公布结果。考核单位受理考核工作后,应认真审查资料,确定考核时间,布置考场,备好实际操作设备和仪器,安排2名以上的人员组织考核,认真做好监考、巡考、阅卷、登分、统计、建档等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考核成绩抄送培训机构,将考生试卷、考核评分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后移交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的考核,一般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70分及格。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实际能力的考核成绩等次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者,方确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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