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全员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
安全监察员资格培训时间为80学时,年度轮训、培训时间为24学时,特殊培训时间为16学时,三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8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16学时;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小时;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学时,两年复审复训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4学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20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员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本款所称教学档案的内容是指培训计划审批表、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是指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员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笔试试卷、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六年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工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11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复训收费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