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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省安监局组织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查组,按照《江苏省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安监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业务范围,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并允许申请单位进行一次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培训种类及范围办班、培训、发证。已取得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需新增培训工种项目时,应报经省安监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新增工种项目的培训。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师资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省安监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资质审核,每年公布年审的项目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单位,在资质证书上加印年审合格标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安监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教材编写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审定与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负责考核发证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对象及工作分工:

  (一) 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执行。

  (二)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以及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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