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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06〕5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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