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苏安办[2006]22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
现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就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矿山已提请各有关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进行了公告。有关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对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确保在2月底完成未申报企业关闭工作的基础上,3月底完成所有关闭工作手续。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责令其先停产、后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