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估考核
(一)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毕业生的日常考核。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要进行专门考核),考核以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为主要内容,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二)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在7月20日前完成对本地2006年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年度总结工作,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市将在7月末至8月上旬对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经费保障
“三支一扶”毕业生志愿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的600元生活补贴和每人每年400元的交通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实际执行中,先由县(市)、区财政按月足额垫付,省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有关县(市)。其中,到农垦、森工系统服务的毕业生补助经费按行政区划先由农垦或森工总局所属分局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及时垫付,省级财政再通过年终结算补助有关县(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保险费用仍由所在县(市)、区、农场、林业局负责承担,并务于年底前办理完毕。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三支一扶”毕业生经费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能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调整毕业生服务单位。
七、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
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06]3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在“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和工作机构中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更多支持。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招募工作;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地方财政的经费支持,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经费预算,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加强与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各部门对本系统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共同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制定好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及时了解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映沟通和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