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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三)7月10日前,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体检标准,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公示后的毕业生进行体检。

  (四)7月20日前,省、市“三支一扶”办对体检合格毕业生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进行核准并下达通知书,同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五)对“三支一扶”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等。

  (六)8月1日至15日,毕业生持《黑龙江省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到通知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服务单位报到,各服务单位做好接收工作。

  四、服务管理

  (一)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支一扶”毕业生管理办法,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要建立毕业生信息库和联系卡,随时掌握动态信息,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

  (二)县(市)、区 “三支一扶”办要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毕业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至2名条件适宜的毕业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协助县团委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三)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毕业生,工作第一年须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就业见习。见习期满,由当地卫生部门安排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各级“三支一扶”办应要求毕业生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再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五)“三支一扶”毕业生户口应由学校迁转到省人才中心或根据本人意愿迁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的党费、团费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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