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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要配备2-3名专职综合统计员负责本辖区的综合统计工作,并对辖区内单位和村(社区)统计员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协调;村(社区)统计工作由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要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统计岗位上,新增统计人员要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热爱统计工作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配,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统计工作,其工作人员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三)保证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统筹安排好统计部门普查、调查等各项必要的经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并列入同级常年财政预算,普查等专项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重大普查按照常住人口人平不少于1.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人平不少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常年经费预算,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经济规模的扩大逐年有所增加。
  (四)改善人员待遇。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统计队伍作保证。根据长发〔2005〕27号文件规定,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规定予以落实;对从事统计工作时间较长、工作业绩突出的,在提拔干部、享受有关待遇方面要予以优先考虑。
  三、明确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一)完成统计调查任务。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自觉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组织并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在本乡镇、街道的实施;组织指导被调查单位和住户的统计工作;承担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相关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工作任务。
  (二)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县(市)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负责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组织指导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统计业务和统计基础工作,健全乡(镇)、街道的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搞好统计资料档案管理;负责对有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负责为本乡镇、街道提供统计服务等职能。
  (三)实现统计手段信息化。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平台,配备1台以上专用计算机设备,并利用当地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与统计内部网络互联,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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