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网上申报的,采取实名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开户名称和密码进行查询。
第九条 窗口申报的,纳税人须凭纳税申报表副本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
第十条 代理人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为申报的,须提交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邮寄申报以挂号函件形式寄送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凭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函件收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 司法部门或者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以持司法或者行政文书、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查询条件的,基层局可向其提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基层局对司法部门或者行政机关的申请资料,包括司法或者行政文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及工作证件复印件要按有关规定管理保存。
第四章 完税证明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局应选派政治素养好、工作责任性强的人员负责审核、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第十六条 完税证明的递送环节,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签收制度,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地发给纳税人。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和申报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部门应当选派工作责任性和信息保密意识强的人员担任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后台数据库管理员,并周期性更换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密码。
第十八条 按计算机管理系统规定的要求做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备份工作,并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历史数据做好备份、作好标记,按保密要求进行存放。
第十九条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要避免无关人员从数据库后台接触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