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85号)
各基层局:
现将《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纳税人秘密,维护纳税人权益和经济安全,推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信息保密工作,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或者内容除外。
本办法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表明个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所得)、征补退抵税款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以上涉密信息按“秘密”级信息进行管理,纸质资料按秘密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但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的除外。
第二章 申报受理环节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受理窗口,在受理申报操作时应注意对纳税人的信息保密,防止外泄。
第五条 网上电子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和自行申报信息,必须通过加密和身份认证后才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申报数据。
第六条 软盘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信息,申报受理窗口在成功接受申报信息后,应即时将盘片退回扣缴义务人。
第三章 查询使用环境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实行严格的分级、分部门、分权限查阅、调用管理制度,杜绝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资料滥用、他用、泄密和丢失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