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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校内饮食摊点,坚决取缔校内无证和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摊点。
  第八条 严格执行食堂大宗饮食物资供货准入制和招标定点采购制度。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各食堂采购饮食物资必须纳入学校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的统一管理。对米、面、油、肉等大宗饮食物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零星物资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对供货单位的选择,在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价格标准等综合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对选定的供货单位及采购的品种应报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和饮食服务实体等有关部门备案。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验看有关饮食物资经营单位的证照,坚持采购索证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验看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三无”产品,杜绝腐烂变质物资进入食堂。采购的饮食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饮食物资采购全过程的监控,学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后勤饮食服务实体对采购的饮食物资质量、卫生和安全负责。
  第九条 学校食堂必须坚持“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以优质优价服务于师生。学校食堂伙食价格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准入制和公开招标制度。学校对外承包、托管食堂要实行严格的企业经营准入制度和公开招标制度。对拟进入高校承包、托管食堂的餐饮经营企业,要对其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的素质、健康状况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资质审定和实地考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餐饮经营企业。对未进行资质审定和公开招标已进入高等学校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与个人,应按上述原则补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学校后勤与产业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不报的学校和责任人,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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