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学校食堂的建设和大型维修改造费用,以学校投入为主。学校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必须符合卫生部《关于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必须达到C级以上标准。示范性标准化食堂必须达到A级标准,标准化食堂必须达到B级标准,已投入使用尚未达到要求的食堂,要按要求抓紧整改,限期达标。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食堂,特别是引资建设的校内食堂要按照“标准化食堂”的硬件标准进行建设。已授牌的标准化食堂实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摘牌制度和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卫生安全控制认证晋级制度。
第六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上岗期间出现腹泻、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内吸烟。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应经过卫生知识和卫生法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食堂卫生许可证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经营范围,不得伪造、涂改、出借。
(一)食堂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二)食堂不得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加工食品;不得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三)食堂的主副食仓库必须具有完好的防鼠、防尘、防蝇、防潮和机械通风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四)做好食品卫生安全预防工作。坚持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常规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工作。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五)严格执行食品试尝、留样制度。各食堂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要求,坚持对每餐供应食品留齐品种、留够数量、留足时间。并做好对食品试尝人、留样人、留样食品管理人以及对留样食品的处置等相关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