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6]118号)
各高校: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高校食堂的管理,预防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等通知要求,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高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预防学校食堂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维护高校的稳定。
第三条 各高校应建立学校--饮食中心--食堂三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应设置校级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管工作。饮食中心应设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食堂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质量把关。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各高校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堂经营准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