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7]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实施统计信息网上采集(以下简称网上采集)的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采集,是指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网上报送资料的统计信息采集方法。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不具备实行网上采集条件的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和先导区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工作。
第五条 实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单位(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网上报送。统计调查单位及统计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理解并积极支持网上采集工作。
第六条 统计调查单位应配备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及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部做好密码的交接,通过采集系统提供的修改密码功能完成密码的修改工作。
第七条 统计调查单位应使用通过国家数字认证办公室认证的数字认证证书登录,保证用户身份确认和网上传送数据安全。暂时没有数字认证证书的,应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在“一证通”的推行过程中尽快安装统一的数字认证证书。
涉密的统计信息,严禁通过网上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