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占用《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共绿地,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西岗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广场地区城市市政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公共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对其养护、维修的设施未达到标准或未保证其完好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挂各类标语、广告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或保持其完好整洁以及大型活动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和《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审批占道经营或流动商贩摆摊经营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给予处罚;在人行道停放车辆的,依据《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