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广场地区应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
禁止设置马路市场,禁止占道经营和流动商贩摆摊经营,禁止违章停车。
第九条 广场内禁止搭设各种临时性构筑物。建筑物的维修、门头装修改变原有形状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第十条 广场禁止举办商业促销活动。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和体育训练、比赛需要临时占用广场或在广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提前一周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举办人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设施、垃圾等。
第十一条 位于广场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疏散通道和防火通道等处搭建临时构筑物、建筑物,不得占用防火通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广场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在冬季,应按照《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
第十三条 广场内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美观实用,与周边环境和城市功能相协调,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拆除、迁移各种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广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三)乱排乱弃生活垃圾或倾倒、遗撒污水;
(四)露天焚烧物品;
(五)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十五条 广场地区的公共绿地以及单位门前绿地要养护好,保证苗木全、长势好,保持绿地的美观、整洁。
第十六条 位于或进入广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广场绿地、树木和广场绿化、雕塑、照明灯光等设施。不得损毁绿地、树木,不得践踏草坪,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各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