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风险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国资规划〔2007〕3号)
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推动企业做强做大主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和规范股票、期货和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认真研究制定投资计划,按照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则选择投资项目,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未经批准省管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高风险投资业务。
二、经批准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控制投资规模。建立与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优化操作流程,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企业,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规避投资风险。
三、有关企业要对现有的委托理财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四、企业要加强对权属企业投资高风险业务的监管。要加强对权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检查,对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及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各企业要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规划〔2005〕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高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要对集团及权属企业投资股票、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写出检查报告,填写调查表,于6月22日前报省国资委。
联系电话:0531-85103698
电子邮箱:ghc@sdsgzw.gov.cn
附件:省管企业投资高风险业务情况调查表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省管企业投资高风险业务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