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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4日)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3]083号 2003年8月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除先租后售情况以外,一律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实现。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租后售是指先以经营性租赁或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实现。
  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所[2000]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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