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纳税人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管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经鉴定实行查实(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纳税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该类纳税人在填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需市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省局直属分局鉴定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各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发票必须限量出售,严格审查,对前次领购并已开据使用的发票,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应停止对其出售发票。
八、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提高对房地产开发行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部署,以确保次项工作落实的位。
本通知下发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户调查、坚定。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上报审批要及时。具体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由于工作事物,出现认定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或者无故拖延时间,影响工作进展的,要实行过错追究制。各市要在年底前将鉴定和逐户核定的情况上报省局。
九、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全部列入年末汇算清缴的检查范围,并与次年四月底以前将汇算清缴检查情况逐户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