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
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设有单独幼儿寝室的,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个班(含6个班)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
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6)全园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
2、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数量
(1)幼儿园规模及班额
招收3-6岁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最多不超过15个班。寄宿制不超过9个班。各年龄班额如下:
托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混龄班 学前班
年龄 2-3岁 3-4岁 4-5岁 5-6岁 3-6岁 5-6岁
寄宿制 20人 25人 30人 25人
全日制 20人 25人 30人 35人 30人 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