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6]128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实施《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
幼儿园工作规程》,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是举办、审批和年审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底线要求,也是各级教育部门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根据《基本要求》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办园条件,制定幼儿园建设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所有幼儿园都应分期分批达到《基本要求》。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申办的幼儿园,按《基本要求》审批。
附件: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一、幼儿园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 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3、园舍面积定额
(1)幼儿园用地面积
规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
25人以下 450 18
6个班 2700 15
9个班 3780 14
(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