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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监督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监督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人字[2006]210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局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工作,经研究制定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监督管理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五日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监督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抓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工作,根据《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工作方案》(吉安监管办字[2006]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是局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加强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违反《五条禁令》的扣5分;

  (二)办事拖拉,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或其它工作的扣5分;

  (三)没有践诺的扣5分;

  (四)服务态度生、冷、硬的扣5分;

  (五)违反有关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的扣8分;

  (六)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扣8分;

  (七)参与安全生产评价及其它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的扣8分;

  (八)违反有关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的扣10分;

  (九)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的扣10分;

  (十)滥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扣10分;

  (十一)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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