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国资委主任专题会议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进行研究决定;
(四)将省国资委决定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五)各企业应当对年度内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各单位执行。
具体时间要求和管理流程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在审核企业经营预算报告期间,企业应当对省国资委的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正,省国资委对于企业合理的要求和解释予以采纳。
第五章 经营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季度跟踪分析,并在每年的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报告上半年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经省国资委审核后,一般不得调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重大变更影响企业经营或投资的;
(三)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企业经营预算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整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由企业提出经营预算调整报告,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审核。未经审核,企业不得自行调整经营预算。
第六章 经营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决算,于预算年度的下一年度5月底前由企业结合经审计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编制,并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决算,必须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的经营决算指标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和年薪计算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执行的年度经营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