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
(一)经营预算年度内准备售出且在6个月以上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凡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须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企业;
(四)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企业;
(五)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章 经营预算编制与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战略、规划目标方向,体现经营预算的指导性;
(二)正确分析影响经营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提高经营预算的准确性;
(三)列示经营成果和资本运营的重大事项,反映经营预算的重要性;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编制,确保经营预算的时效性;
(五)遵照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求逐项填列,保证经营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所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经营预算审核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应当按照《
公司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向省国资委报送。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在提交股东会审定前20个工作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送省国资委审核;
(二)省国资委组织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成员,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议、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