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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
  (三)组织下达经营预算指标,监督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四)审议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为经营预算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在企业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预算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经营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重大资本性运营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实现的经营成果及其利润分配情况;
  (五)预算年度内相关指标的分析情况以及需要列入年度经营预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短期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等;
  (二)筹资:包括新增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结构及其来源、筹资的成本费用等;
  (三)处置:包括产权转让方式及其净收入等;
  (四)其他涉及资本变动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预算应当形成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经营预算报表;
  (二)年度经营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表的科目和内容由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年度经营预算的依据、方法以及重要的制度设计情况;
  (三)主要经营预算指标的分析说明;
  (四)保证经营预算执行的主要措施;
  (五)可能影响经营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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