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4、取得一级资质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三、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
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煤矿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煤矿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及时间要求
1、自查整改。自4月1日起,各单位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条件逐项组织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认真组织整改,符合条件后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2、资质认定申请。各单位根据自查整改情况及救护队的资质条件,确定申报等级。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资质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煤矿矿山救护队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所在公司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申请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的,将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申请矿山救护队一、二级资质的,将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
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也可直接送达。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6日至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