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苏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煤安[2006]27号)
徐州矿务集团、大屯煤电集团、有关市煤炭工业公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10号)精神,根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苏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完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级矿山救护队抢险救灾的能力,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和《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认定和管理
1、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煤矿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2、江苏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资质认定机关)两级发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申请一、二级资质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签署意见工作。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辖区内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
二、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设置级别及服务范围
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设置四个级别:
1、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救援工作。
2、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