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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评价业绩情况;

  (四)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评价报告质量情况;

  (六)评价机构和人员服务情况;

  (七)评价机构和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九)合同管理情况;

  (十)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安全评价业绩考核标准:

  甲级评价机构的业绩考核标准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执行;

  乙级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0项评价,其中应完成3项以上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每名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项评价,其中至少1项为预评价或验收评价。

  第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考核组,由三名以上相关人员组成,有熟悉评价业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第八条 考核组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被考核机构的商业秘密;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到考核结果的宴请及由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准参与被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九条 定期考核程序:

  (一)评价机构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工作总结和业绩材料;

  (二)考核组考核;

  (三)省安全监管局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十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和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汇总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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