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23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号令),特制定《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
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其经营布点(企业设立),应当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