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相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经省法制办批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监制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培训大纲的制定工作统一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出具相关证明,由本人填写《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培训。
第六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资格培训:新录用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前必须接受的培训,培训时间为48学时。
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评价基础知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4、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预案;
5、事故调查处理及案例分析。
(二)年度轮训:在岗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为16学时。
年度轮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2、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经验。
(三)特殊培训:在岗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为8学时。培训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由发证部门负责,内容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违法违章记录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