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安监管人字[2006]23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现将《吉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贯彻执行好这一《办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准确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尤其要使乡镇(街道)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领会《办法》精神,自觉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要认真督促县(市、区)局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加省局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水平,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三、乡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并取得《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格证》,严格遵守监督检查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加强日常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积极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吉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高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督检查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