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行政处罚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为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其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4) 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
被处罚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乡镇、街道或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3.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采取上述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九)《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
(十一)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二)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