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按整改期限,对《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二、立案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
1.发生死亡或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培训、检验、检测、评价中介等活动的;
3.已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但已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5.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7.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和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8.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服务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9.发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审批等有关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1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12.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的其他案件。
(二)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三)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调查取证
(一)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负责调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 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
(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时应做好《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或押印。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押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